乐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以下是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背景
为改善乐安县城区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包括乐安县城区范围内老旧住宅区、危旧房等。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三、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内容包括: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搬迁奖励费;
- 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四、征收程序
1. 征收决定:由乐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2. 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告知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
3. 征收登记:被征收人应当自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登记。
4.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 征收补偿资金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6. 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五、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自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完毕。逾期未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乐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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